关于协会

会员管理

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2日协会3届理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包括下列主体:

(一)在湖南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在湖南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

(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机构经申请也可加入协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四)符合第条(三)、(四)项要求的主体, 占协会会员总数比例不超过 5%。

第三章

条  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按照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按规定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 申请退会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 股票被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

(三)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四) 特别会员被注销;

(五)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

(六)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协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  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办公会的确认。

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协会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工作。

上述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  会员副会长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比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十  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协会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

第十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当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人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更换联络人需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十九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主要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和活动开展,由协会办公会负责落实。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协会办公会通过,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奖励应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协会办公会通过,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员未及时、主动交纳会费,逾期六个月的,经协会办公会确认,可以限制会员部分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或者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告诫;

(二)会员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两条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处理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协会担任职务。

对会员的处分,经协会调查取证后,提请理事会根据《章程》或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会员及相关人员对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核。协会对复核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受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再培训。

第二十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核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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